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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XX与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3075号原告:XX,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云南省楚雄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李婷,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中心1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3671582Q。法定代表人:杜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樊元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交),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雨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