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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殿利、张淑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殿利,张淑维,范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731号申请执行人张殿利。被执行人张淑维。被执行人范维红,女,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殿利与被执行人张淑维、范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8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张淑维、范维红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殿利执行款115.7575万��。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淑维名下房产三处,因是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理。扣留的被执行人张淑维名下拍卖款1171550元暂不能发放。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登记财产。现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淑维名下房产三处,因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扣留的被执行人张淑维名下拍卖款1171550元暂无法发放,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273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岐审 判 员  程学江助理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树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