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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负责人:龚卢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杨德喜,董事长。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民初19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本案所涉工程为山东交通学院工程训练中心,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据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