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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黄训宽与陈作毅、梁小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训宽,陈作毅,梁小婵,东莞市虎门卡奇幼儿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345号之一原告:黄训宽,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咸,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作毅,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电白县,被告:梁小婵,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东莞市虎门卡奇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东风段)百花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441900MJM41347X0。举办者:陈作毅,即本案的被告之一。原告黄训宽与被告陈作毅、梁小婵、东莞市虎门卡奇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