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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567号

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赵立永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城区人民法院,赵立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惠城区人民法院,住址: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

被执行人:赵立永,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申请执行人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立永罚金纠纷一案,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立永缴交罚金4000元。但被执行人赵立永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324执5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林永明

审判员 梁敬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水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