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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2941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60元。被执行人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定边县定边镇民生西区5号楼3单元901室,现已查封,并将该套房产委托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价格评估。案件受理费2860元,执行费4310元由被执行人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