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先兵,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铤,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某3,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2、原审被告陈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在邮寄送达地址错误的情况下进行公告送达,剥夺了作为被告的当事人陈某1、陈某3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同时一审判决对于人物身份关系、陈福通的法定继承人、被拆迁房屋无产权部分是否亦属于《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的六人所有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守霖审 判 员 俞贤忠审 判 员 杨淑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青书 记 员 唐巧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