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叶剑刚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剑刚,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叶剑刚,男,汉族,樟树市人,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樟树市人,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陈刚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5186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刚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18607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茜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