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陆荣光与广西鑫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光,广西鑫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1985号原告:陆荣光,男,1975年10月26日生,壮族,个体户,现住平果县。被告:广西鑫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797070X。法定代表人:王小亭。原告陆荣光诉被告广西鑫铝铝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荣光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荣光负担。审判员 谭永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