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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宿敏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宿敏,饶晓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2592号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理人:麦少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小阳,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敏,男,生于1975年12月3日,汉族,住峨眉山市。被告:饶晓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诉被告宿敏、饶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