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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安喜芝与葛学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喜芝,葛学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631号原告安喜芝,女,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联系。委托代理人谷明锋,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葛学平,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范县,联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1-1)。法定代表人王建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男,汉族,1992年4月7日出生,住濮阳市濮阳县,该公司职工,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喜芝与被告葛学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喜芝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喜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安喜芝负担。审 判 长  冯东林审 判 员  仲伟丽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