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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为樟、赖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为樟,赖冬香,程海金,罗立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2164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584XJ),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8号。法定代理人:吴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男,该信用联社濯田信用社主任。被告:罗为樟,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赖冬香,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程海金,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罗立斌,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为樟、赖冬香、程海金、罗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秀萍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