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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洪忠、佳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洪忠,佳安琴,徐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田洪忠,女,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执行人:佳安琴,女,1965年10月8日生,回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执行人:徐冬英,女,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田洪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佳安琴、徐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佳安琴、徐冬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佳安琴、徐冬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证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黔0403执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525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52500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子坤审判员  刘炳文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