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京强、李玉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强,李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王京强,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玉彩,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王京强与李玉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以(2016)鲁0702执恢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彩所有的位于经济开发区文化路777号紫御东郡小区2号楼1-2504(房权证号:潍房权证经济字第××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玉彩所有的位于经济开发区文化路777号紫御东郡小区2号楼1-2504(房权证号:潍房权证经济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