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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苏春与杨延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苏春,杨延辉,倪传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138号之一原告:董苏春,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延辉,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河南省。第三人:倪传伟,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董苏春与被告杨延辉、第三人倪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因被告杨延辉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8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董苏春以与被告杨延辉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苏春负担。审 判 长  李庆东人民陪审员  黄耀庭人民陪审员  周毅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