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常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565号被执行人常某,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关于被执行人常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云2326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326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常某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