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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文德凤与陈世祥、阎世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凤,陈世祥,阎世红,赵芝祥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565号之一原告:文德凤,女,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巧云,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祥,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阎世红,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民,男,195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明,男,195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第三人:赵芝祥,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文德凤与被告陈世祥、阎世红及第三人赵芝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德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文德凤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勇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卞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