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7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勇与贾燕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贾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3187号原告:刘勇,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贾燕飞,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刘勇与被告贾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刘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