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申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傅岚与邓家洪、徐武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傅岚,邓家洪,徐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傅岚,女,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邓家洪,男,汉族,1957年1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娜,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武山,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再审申请人傅岚因与被申请人邓家洪、徐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傅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魏厚谋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方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邬云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