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雷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邵阳县谷洲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同案人朱某某(已判决)与刘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1月中旬,朱某某发现被害人郑某某与刘某联系频繁,认为郑某某骚扰其女友而心生怨恨,随后朱某某使用刘某的头像并冒用刘的名义与郑某某微信聊天。2016年11月18日,朱某某以刘某的名义通过微信约郑某某当晚在邵阳市双拥路广发银行门口见面。而后朱某某在邵阳市大城小爱宾馆与被告人李某某商议捉住并教训郑某某,李某某表示再喊两个人来帮忙。当晚21时许,朱某某驾驶小车搭乘刘某、李某某及李某某喊来的两个朋友(基本情况不祥)携带钢管至双拥路广发银行附近。李某某与其喊来的一名男子下车对郑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将郑拖至车上。其后,朱某某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雷某某此事,并向其询问将郑某某带至何处关押,雷某某提议将人带至金山湖度假村。朱某某等人在市十六中学附近接到雷某某,随后驾车来到大祥区面铺乡金山湖度假村,将郑某某带至一废弃小屋内。朱某某、李某某等人持木棒、钢管对郑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面部、颈背部多处受伤。雷某某质问郑某某为何去调戏别人女朋友,后走至小屋外。后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又强迫郑某某写了一份不再与刘某来往的保证书及赔偿三万元的字据,李某某提供一银行账号要郑某某汇款。2016年11月19日零时20分许,朱某某等人将郑某某送回其住址附近。经法医鉴定,郑某某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和解,取得其谅解。同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破案经过说明、调解材料、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的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朱某某等人,非法剥夺被害人郑某某人身自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朱某某胁迫被害人郑某某出具赔偿三万元的字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雷某某在同案人朱某某的纠集下,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敲诈勒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此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于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雷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日25月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也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利华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诗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