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福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310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福德,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执行张福德依法缴纳罚金一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福德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将张福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学洁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