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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12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申请执行闫雪松、李福珍、廖跃辉、冯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闫某某,李某某,廖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2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3日生,住云南省武定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16日生,住云南省武定县。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1日生,住云南省武定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18日生,住云南省武定县。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简称“武定农行”)申请执行闫某某、李某某、廖某某、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云2329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闫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武定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57399.50元;闫某某、李某某不履行债务时,武定农行有权以廖某某、冯某某所抵押的房产在抵押价值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316元,由闫某某、李某某、廖某某、冯某某共同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闫某某、李某某名下无存款;从廖某某存款账户内强制扣划得10万元。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闫某某所有的位于武定县狮山镇九厂村委会桥头厂的林地(林地面积22.6亩),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廖某某和冯某某共有的位于武定县狮山镇的一套房屋,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暂时不处置该套房屋。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俊审判员  郭加文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戍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