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葆与杨德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葆,杨德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81民初2575号原告:陈葆,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勇,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荣,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陈葆与被告杨德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德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德荣付清其拖欠原告的补偿款122000元给原告陈葆;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于2016年合伙做广西横县下凌、六口、西头塘三个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后原告退出与被告合伙,由被告一人继续承建。2016年9月20日原告和被告协商达成退伙,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杨德荣三次性补偿贰拾贰万元给陈葆,从今以后,三个水库所欠材料、人工、其他一切都与陈葆无关,由杨德荣承担,该补偿款在春节前给通陈葆。之后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支付18000元、2017年4月19日支付50000元、2017年4月28日支付30000元,合计98000元补偿款给原告,尚欠补偿款122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的身份;3、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就原告退出合伙,广西横县下凌、六口、西头塘三个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由被告杨德荣单独一人做等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杨德荣一次性补偿22万元给陈葆等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法律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于2016年合伙做广西横县下凌、六口、西头塘三个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后原告退出与被告合伙,由被告一人继续承建。2016年9月20日,原告和被告协商达成退伙,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杨德荣三次性补偿贰拾贰万元给陈葆,从今以后,三个水库所欠材料、人工、其他一切都与陈葆无关,由杨德荣承担,三个水库数目核算全部归杨德荣所有,该补偿款在春节前给通陈葆。签订协议后,被告没有按约定于2017年春节前分三次付清补偿款,被告仅于2016年11月25日支付18000元、2017年4月19日支付50000元、2017年4月28日支付30000元,合计98000元补偿款给原告,尚欠补偿款122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合伙做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原告退伙,双方并签订退伙《协议书》,该《协议书》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退伙补偿款122000给原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德荣向原告陈葆支付补偿款122000元。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40元(原告已预交1370元),由被告杨德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66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惠志人民陪审员 覃惠清人民陪审员 黄祖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