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玉翠与肖盛辉、大连沣盛水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大连沣盛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6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皮口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大连沣盛水产有限公司经理,住普兰店市皮口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被执行人大连沣盛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皮口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大连沣盛水产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某某、大连沣盛水产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普兰店皮口盛辉水产育苗场房屋一栋,现该房屋暂不宜处理;再查,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同意此案可暂缓执行,待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