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齐元蓉与淄博汇金财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元蓉,淄博汇金财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呼建强,徐茂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354号原告:齐元蓉,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刘顺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淄博汇金财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历山路14号。法定代表人:温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明,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清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公维玲,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浩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苗山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刘萍,经理。被告:呼建强,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徐茂增,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元蓉与被告淄博汇金财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呼建强、徐茂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元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齐元蓉负担。审判员 李敦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