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焕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焕君,陈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大港二路1号丙601户。负责人王建,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焕君。被执行人陈迎辉。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焕君、陈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