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建春与王虎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春,王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春,男。被执行人王虎强,男。李建春与王虎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申请人王虎强分两次向申请人李建春偿还借款总计60000元。第一次还款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40000元;第二次还款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免于支付利息18000元。该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执75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