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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艮波与王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艮波,王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5民初1555号原告:张艮波,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区。被告:王文俊,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原告张艮波与被告王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艮波、被告王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艮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和利息70000元,共计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文俊于2006年10月17日和2006年11月1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当时被告承诺:在短时间内尽快还清并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后原告每年催要,但被告王文俊以各种理由推托,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不还,长达11年之久,利息总计79200元,被告还过5000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利息9200元,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70000元,共计100000元整。王文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30000元属实,但后来我还过5000元利息和10000元本金,还款条找不到了。关于利息,当时约定两年内按月利率20‰计算,两年之后按月利率10‰计算。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文俊分别于2006年10月17日、2006年11月11日向原告张艮波借款10000元和20000元,被告王文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后被告支付过原告利息5000元,后未再支付本金及利息,形成纠纷。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借款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分两次借原告款30000元,借款后被告还过5000元利息,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率约定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利率一直为月利率20‰,被告承认借款后前两年月利率为20‰,以后为10‰,属被告自认,予以确认。被告辩称中间还过10000元本金,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确认。原、被告之间因上述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诚信地履行债务,被告经原告长期多次催要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艮波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6年11月11日至2008年11月10日利率按月利率20‰计算,2008年11月11日至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0‰计算,结算时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被告王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永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