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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一、被告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46800元,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210000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如被告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未偿还的全部货款;案件受理费10753元,减半收取5376.5元,申请费3800元,共计9176.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588.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鲁M×××××号车辆(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已因其他案件被冻结,且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已因其他案件被冻结,目前暂无法执行,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货款64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4588.25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626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光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宁宁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