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8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8189号原告:张某,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葛某,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张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