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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卢作恒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卢作恒,卢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修水县宁红大道延伸线***号。法定代表人胡才员,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卢作恒,男,1982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被执行人卢伶俐,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申请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卢作恒、卢伶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24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530元,执行费297.95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265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点对点”查控系统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各项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与申请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4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