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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377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原告:王某某。被告: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陈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纠纷在庭外达成和解意见,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某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