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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耿晓丽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246号原告耿晓丽,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峰,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晓博,女,汉族,1991年3月3日出生,住登封市。陈静科,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现金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晓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伟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