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耿晓丽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246号原告耿晓丽,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峰,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晓博,女,汉族,1991年3月3日出生,住登封市。陈静科,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现金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晓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伟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