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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421南京天之痕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句容世纪佳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之痕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句容世纪佳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421号原告:南京天之痕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胜家桥社区。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军,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剑,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句容世纪佳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袁巷路30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天之痕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世纪佳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天之痕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审 判 长 颜 盛人民陪审员 戴 琴人民陪审员 章继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