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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支行大崂路分理处、张修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支行大崂路分理处,张修军,王长丽,张修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支行大崂路分理处,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何苗苗,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滕宏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修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长丽,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张修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修梅,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李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案件执行费也已收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