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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30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曹丽燕与广东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丽燕,广东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30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丽燕,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被执行人:广东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3807-3810室。法定代表人:胡汉丹。申请执行人曹丽燕与被执行人广东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2016]16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广东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曹丽燕支付2016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18000元。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30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旭群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