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曹汝为、宋常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汝为,宋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380号申请执行人曹汝为,男,1945年8月23日出生,淄川区商家镇冶东村人。被执行人宋常斌(宋斌),男,1969年5月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曹汝为诉宋常斌(宋斌)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4023元,剩余执行款5097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