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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孙明华、安徽华盖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华,安徽华盖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豪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梁修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华,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华盖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高刘镇高刘村,组织机构代码56639275-2。法定代表人:梁修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豪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张洼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1393424-1。法定代表人:梁修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桃花工业园繁华西路和恒山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9012408-8。法定代表人:刘光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修荣,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华盖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梁修荣等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明华借款本金29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942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44607元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孙明华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梁修荣名下位于合肥市××大道××广场××综合楼××房产(合××)、××合肥市××路××东北村××室房产(合××)及××合肥市××城市经典小区商铺××室房产(合蜀1400303**)。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修荣名下位于合肥市庐州大道58号吉瑞泰盛广场2幢综合楼1415号房产(合包150059980)、位于合肥市龙门岭路瑶东北村36-504室房产(合产110134086)及位于合肥市潜山北路499号城市经典小区商铺商374室房产(合蜀140030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张 升审判员  朱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