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策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78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策出生日期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6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强制措施2017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760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策在青岛市市北区蚌埠路万科纽约街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价格,贩卖给吕某约0.4克甲基苯丙胺。后被查获。该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其贩卖给吕某毒品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策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策系累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该系自首,��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王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王晓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