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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晶与仲桂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桂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73-2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曹晶,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仲桂香,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曹晶与变更保全申请人仲桂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673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曹晶驾驶的鲁AAXX**小型普通客车。被保全人曹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供自己名下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10000.00元存款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曹晶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10000.00元��款。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曹晶驾驶的鲁AAXX**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