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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树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161号原告:南京金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3786198L,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邓府山村龙凤楼1幢一层。法定代表人:王义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庆,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林,住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南京金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金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金蕊物业��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金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其华书 记 员 高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