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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吕欣与田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欣,田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1507号原告:吕欣,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执勤员,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宇,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野,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原告吕欣与被告田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吕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77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大广高速公路大广管理处执勤员,2016年7月18日在龙凤收费站执勤时,被告驾驶黑M×××××号大货车因超载拒按规定缴纳通行费,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未经收费站放行情况下,被告将收费口挡车杆掰坏,并将原告撞飞倒地,致头部、胸腹、臀部外伤和全身多次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4天,造成经济损失8773元,其中医药费7256元、护理费533元、营养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50元,垫付黑M×××××号大货车高速通行费134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田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吕欣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6年7月18日被告在大庆市大广高速收费口因其驾驶车辆超载与大广高速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被告强行驶离高速收费站将原告撞伤的客观事实。证据二,大庆油田总医院住院病案一份、医疗费住院结算收据一张、医疗门诊费票据四张、收费公路通行费票据一份、出院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受伤住院,共花费医疗费用7256元的客观事实,以及代替被告支付了高速通行费134元的事实,在病案中住院医嘱注明住院期间一人护理,要求原告加强营养,同时证明原告因此产生了护理费用533元、营养费用4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元损失的客观事实。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田野未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8日,在大庆市××收费口处,大车司机被告田野因其车辆超载问题与作为大广高速收费口工作人员的原告吕欣发生争执。被告田野蓄意使用车辆致使原告头部外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到大庆油田总医院住院治疗4天好转出院。出院医嘱为,患者本人要求出院、嘱院外静养、适当活动、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住一人、随诊复查。原告因就诊治疗花费住院医药费5793元,门诊医药费1468元,共计7261元,现原告仅主张医药费7256元。另查明,原告为被告垫付通行费134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田野使用车辆致使原告受伤,并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药费7256元以及为被告垫付的通行费134元,有正规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伤住院治疗4天,出院医嘱为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住一人等,故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400元(100元/天×4天)、护理费533元(133.25元/天×4天)、营养费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就医确实存在交通费用支出,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田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吕欣医药费7256元、护理费533元、营养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50元,返还原告垫付的通行费134元,上述共计人民币8773元。如被告田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田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迪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谢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艳飞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