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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祝国强与闫伟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国强,闫伟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62号原告:祝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水成,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被告:闫伟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29986418C,住所地:衢州市彩虹路13号。诉讼代表人:蔡勇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宏亮。原告祝国强与被告闫伟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祝国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国强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国强撤诉。审 判 员 徐连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方艳婷书 记 员 杜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