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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詹建国、李学英与冯忠祥、郑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建国,李学英,冯忠祥,郑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詹建国,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李学英,女,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冯忠祥,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郑泽芳,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詹建国、李学英与冯忠祥、郑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忠祥、郑泽芳偿还申请执行人詹建国、李学英借款9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忠祥、郑泽芳的银行存款922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