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业会与周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会,周新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110号原告:周业会,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周新喜,男,住荣成市。原告周业会与被告周新喜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业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