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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业会与周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会,周新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110号原告:周业会,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周新喜,男,住荣成市。原告周业会与被告周新喜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业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