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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终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陈良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陈良锋,李志全,阳江新征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7民终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号*楼*******室。负责人:凌漠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辉,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锋,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强,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志全,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审被告:阳江新征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茂阳高速公路南面、省道282线西面用地1-6幢。法宝代表人:徐海文。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良锋及原审被告李志全、阳江新征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7)粤172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2017)粤172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陈良锋的起诉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陈良锋属于受害人陈相的近亲属,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陈良锋是受害人陈相的侄子,与陈相不属于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原审法院将财产保全费1520元列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计算,并判决上诉人承担是错误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签订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00000元给被上诉人陈良锋,了结本案纠纷。二、阳江新征程物流有限公司已垫付给被上诉人陈良锋10000元,阳江新征程物流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向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索赔。三、本案一审受理费1627元,由被上诉人陈良锋负担362元,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丽婵审 判 员 肖 军审 判 员 黄业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阮超颖书 记 员 张漫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