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德碧、冯有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肖德碧,冯有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952号原告: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归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24216384C。法定代表人:魏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勇,该公司员工。被告:肖德碧,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告:冯有鸾,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原告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德碧、冯有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峥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圣恩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