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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特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魏朝莲、浙江衢化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朝莲,浙江衢化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特270号申请人:魏朝莲,女,194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龙,男,1962年8��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系魏朝莲之子。申请人:浙江衢化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X09760348Q,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文昌路6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明,该院院长助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魏朝莲与申请人浙江衢化医院关于司法确认﹙2017﹚衢医调书第4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之间因医患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经衢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浙江衢化医院一次性赔偿魏朝莲法律规定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1260元,该款项于2017年11月1日前直接汇入吴云龙账户。二、魏朝莲本次住院产生的医疗欠费由浙江衢化医院承担。三、医患双方一致同意不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或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项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魏朝莲与申请人浙江衢化医院于2017年10月12经衢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项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高爱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叶柳娟书 记 员 魏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