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5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运杰与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杰,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340号原告:李运杰,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71276E。法定代表人:彭广琦,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原告李运杰与被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运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运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 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子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