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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35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火金起、邵俊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火金起,邵俊领,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3572号之二被告:火金起,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东山办事处区,被告:邵俊领,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中南大道7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39号。原告火金起与被告邵俊领、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火金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火金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火金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火金起负担。审判员 万 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宛军 来源: